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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3 11:56:10

来源: 汉中楼盘网

分类: 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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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南郑区政府在政府网站发布了一篇工作动态,《区住建局扎实推进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开发建设》,内容指出区域将建设渔营完全小学、渔营农贸市场;打通东昌路、石燕路、桥闸巷、江南东路断头路,同步建设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冷水河湿地公园建设;实施商业、住宅开发约420亩,概算总投资达46亿元,计划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5月21日,南郑区举行“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签约仪式。

随着规划推进。楼盘网小编了解到,近日政府发布了《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河坎镇渔营社区,涉及三个地块,用于建设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表示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 ,这是否意味着大河坎东渔营片区真的要快速发展了?

 

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南拟征告(2021)43号

为保障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河坎镇渔营社区,涉及三个地块。

地块一:北至江南污水处理厂安置区、南至龙岗路道路红线、西至天骄家园用地、东至冷水路道路红线

地块二:至渔营安置区及石燕路道路红线外3-5米、南至渔营社区便道、陕西航天公司用地及南至桥闸引道坡脚、西至冷水路道路红线及渔营安置区、东至江南东路道路红线及司马巷道路中线

地块三:北至桥闸引道坡脚、南至汉江河堤坡脚、西至东昌路道路红线、东至汉江河堤坡脚。区政府将分期实施,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河坎镇渔营社区居委会。

用途:住宅、商服、道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依据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定可以征收情况。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发布后,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拟征收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2.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律不予补偿。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与期限。大河坎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东路片区,涉及三个地块。

地块一:北至江南污水处理厂安置区、南至龙岗路道路红线、西至天骄家园用地、东至冷水路道路红线。

地块二:北至渔营安置区及石燕路道路红线外3-5米、南至渔营社区便道、陕西航天公司用地及南至桥闸引道坡脚、西至冷水路道路红线及渔营安置区、东至江南东路道路红线及司马巷道路中线。

地块三:北至桥闸引道坡脚、南至汉江河堤坡脚、西至东昌路道路红线、东至汉江河堤坡脚。区政府将分期实施,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期限,以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期限为准。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征地拆迁人为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拆迁人委托大河坎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本方案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拆迁人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征地朴偿费。本方案所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9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2284元/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构筑物,按附件3标准补偿;

2.房前屋后、田边地坎零星树木,按附件4标准补偿。

启动征地公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树木、经济作物,抢建构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对拆迁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拆迁朴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房屋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披拆迁房屋按附件2标准补偿。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也可以按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

(六)被拆迁的构筑物、附着物按附件3、附件4标准补偿,房屋内装修补偿按附件5标准补偿。

(七)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井交付房屋及其产权证件的,给予披拆迁人每户1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第五条房屋拆迁安置

(一)披拆迁村民安置采取统一修建安置小区房屋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房屋权属为全部产权。

(二)被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对象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享有集体财产分配权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户籍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村、组。

2.户籍暂转出的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期不满12年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羁押人员或服刑人员。

(三)村民拆迁应安置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人。

(四)应安置面积内的村民安置房屋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

(五)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宅基地已买卖、转让的无房户不予安置;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附件2标准补偿,不予安置。不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户或人不予安置、其他项目已安置过的拆迁户不再安置。

(六)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其配偶、未婚子女为城镇居民,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且无其他自有住房者,可参照村民安置标准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221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七)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拆迁,以户口薄在册个人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2210元/平方米结算,大于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150元/平方米结算,大于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屋费用,从拆迁补偿费内予以一次性抵扣。

八)安置房为期房安置,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可就近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大小户型搭配。

(九)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放弃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回购补偿。

(+)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50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十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对被拆迁人按安置人口每人300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限从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人之日起按36个月计算。拆迁人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而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续补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二)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止按每人2000元/年的标准给付生活补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十三)放弃房屋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房屋搬迁临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

(十四)安置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十五)在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时,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与生活安置

(一)土地征用征收后被征地人已无土地可耕种的,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

(二)原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理方案。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含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原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对被征地后的失地村民应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费用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按规定比例承担。征地人在征地时应将养老保险费列入土地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基金存入南郑区社保专户。

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不足的部分,从该片区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基金中支付,支付不足的部分由财政承担。

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城市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

(四)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疆做好应就业人员培训。

对征地后原村民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为该户提供一个公益性就业岗位。

(五)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凡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村民,每人可以146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再购买40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养老实物补贴。但是本方案第五条(五)、(六)项涉及的被拆迁人员除外。

(六)拆迁人按拆迁安置对象户均6平方米标准提供经营性用房,由社区按成本价回购,统一经营,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被拆迁安置居民的生活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和本方案第五条(五)(六)项涉及的被拆迁人员除外。

(七)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七条法律责任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研究井报请区政府审核。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渔营桥闸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本方案实施前,区人民政府已印发的其它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按照原方案执行。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责任编辑: hanzhong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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