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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中心城区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以及使用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5-15 09:42:38

来源: 汉中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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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汉住建发〔2020〕70号),为进一步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重点

1. 维修资金缴存:以 2011年10月1日工程竣工使用前后为界线,此日期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砖混结构按照购房总款的2%收取,框架、剪力墙结构按照购房总款的3%收取;此日期之后竣工交付使用,砖混结构按60元/㎡框架、剪力墙结构按100元/㎡

2. 维修资金使用: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如:维修小区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为整个小区;维修单幢楼的共用设施设备,列支范围为该幢楼;维修某个单元的共用设施设备,列支范围为该单元;
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包括①列支范围内的总户数、总面积;②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户数、面积;③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户数、面积;④未售出的户数、面积;

3. 申请人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持此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省住建厅、财政厅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缴存标准:根据原住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汉市住管发〔2011〕104号)规定, 2011年10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砖混结构的按照购房总款的2%收取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按照购房总款的3%收取;2011年10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按100元/㎡砖混结构按60元/㎡收取维修资金

缴存方法: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缴纳。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相关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提交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包含以下内容:

  1、小区的基本情况,小区坐落位置、竣工时间、是否成立业主大会;

  2、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的有关证明;

  3、本次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列支范围为维修项目所涉及房屋的范围)。如:维修小区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为整个小区;维修单幢楼的共用设施设备,列支范围为该幢楼;维修某个单元的共用设施设备,列支范围为该单元;
  4、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包括①列支范围内的总户数、总面积;②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户数、面积;③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户数、面积;④未售出的户数、面积;

  5、所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已超过保修期的证明及损坏证明;

  6、申请单位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市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现场勘查,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适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市住建局出具某小区相关部位将进行维修的公示,并附其申请,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业主提出异议的,可进行以下程序。

 (二)申请人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工程验收方案等内容),并持此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供《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附件2)、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维修合同等资料。

市住建局在收到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业主提出异议的,可进行维修。

  (四)申请人按照已通过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如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需一次维修但未在本次使用方案中体现的维修项目,需重新提出申请并进行业主书面签字认可。)维修工程结束后,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的工程验收方案,由相关人员共同验收维修工程,填报《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3);
  2、维修单位出具维修工程决算表;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4);
  4、维修单位出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市住建局在收到以上资料后,出具同意支付维修资金回复并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且业主无异议后,出具《维修资金使用转账通知书》(附件5),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出具工程款收据。最后,本次申请使用金额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按小区、楼栋、业主核减明细账目。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征求业主意见时,“工程预算金额”可以先填写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算金额,但最终拨款及分摊以工程决算金额为准。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不允许签订 ”一次性包死”等固定价格的合同。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存在未交存维修资金和未售出房屋时,在分摊工程费用时,未交存维修资金房屋所分摊的费用由申请单位向受益业主筹集;对于未售出的房屋,其分摊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这两类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三)所有的”业主签名”一栏,须由业主本人签名(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申请单位伪造业主签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四)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更换配件的,申请单位应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注明所需更换配件的编号或条形码,维修结束后须对新旧配件进行拍照, 并将照片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并装订。

 

  附件:

通知原文及附件下载链接

http://zjj.hanzhong.gov.cn/Item/14828.aspx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 hanzhong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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